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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3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鲁教科字 [2017] 2号)

     根据《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为建立健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机制,推动县(市、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效开展技术成果对口转移,全面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指引导向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技术和成果优势,适应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新需求,引导、鼓励、支持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县(市、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的长效机制,创新服务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充分考虑成果供给方和成果接收方的实际需求,聚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技术和成果资源,发挥县(市、区)吸纳、承接、转化科技成果的衔接作用,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深度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实地见效。

     (二)坚持市场主导、有效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成果转移

    转化对口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企业需求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支持建立股份制、企业化的运营实体,遵循市场化运营管理规则。

     (三)坚持重点突破、资源集约。着力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成果集约优势,对接县(市、区)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以成果转化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依托产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实现持续合作,相互促进。

    三、合作方式

     (一)全面战略合作方式。鼓励县(市、区)政府与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开展全面战略合作,发挥对口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学科和科研优势,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领军企业的产业技术优势,开展全方位战略合作;合作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合作筹划实质性共建企业和成果转化落地的具体措施。

     (二)共建服务平台方式。鼓励县(市区)政府、企事业单位与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符合区域产业需求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共同建设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地方工程分院、中试基地、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产业化园区等载体,开展技术服务、应用技术开发与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提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专项研究合作方式。鼓励地方企事业单位与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当地需求、体现优势特色的领域研究与

    专题合作,通过联合承担国家及省各级各类科技研发计划、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途径,提高地方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承载能力。

     (四)人才队伍共建方式。鼓励地方企事业单位与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技术人才培训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通过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实现人才的交流互聘,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五)共建股份制企业方式。鼓励地方企事业单位与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公司制的组织架构、法人治理的经营模式,组建制股份企业,调动各方稆极性,依法管理,规范运作,注重绩效,影响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壮大。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有关决策机制。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口合作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成果转化、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以及转  化绩效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创新完善体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

     (二)落实收益分配政策。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 0 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其中,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

    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单位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科研团队的收益,团队负责人拥有内部收益分配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

     (三)落实规定待遇。按照《关于明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9号)精神,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经报请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校、院所应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成果转化绩效纳入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内容,对贡献突出者,可破格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鼓励高校、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并制定具体支持措施。

     (四)完善激励措施。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为优秀的高校、院所,在以下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1.以共建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和共建企业名义申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同等条件优先立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

       2以共建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名义申报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财〔2016〕44 号),同等条件优先登记、奖补;共建中试基地优先作为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3共建合作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优先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并优先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推介。

       4 .共建合作载体、平台和企业的科技成果,在申报山东省科技奖励、山东省高校优秀科技奖时,同等条件优先授奖;在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时,同等情况优先推荐。

     (五)创新管理运营模式。各类合作载体和平台要以产学研结合、多方资本参与、市场化运营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经营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认真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科学决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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