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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改革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3    浏览次数:

    (鲁政办发 [2015]  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审计厅

      为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精神,按照“鼓励创新、利益共享、规范透明、宽容失败”的原则,从2015年起,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

      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三、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定价机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其中,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单位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科研团队的收益,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

      五、科技成果奖励收入直接发放到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由单位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自主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六、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对高校、科研院所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七、严格履行科技成果境外转让程序。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科技主管部门完善落实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管理制度。

      八、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详细说明科技成果的获得、转移转化、收入及分配等情况。单位主管部门应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汇总后,报送财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财政、审计及相关主管部门等要加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监督。

      九、完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库,鼓励其他资金产生的成果自愿入库,构筑信息服务网络,完善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项目筛选等公益服务,面向产业部门和政府提供分析评议和预警保护等措施性意见建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主动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和信息提供工作。

      十、改进科研管理和评价方式。科技主管部门要改进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明确应用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义务,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对机构及人员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十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采取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搭建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培育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技术交易市场,为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财务、金融、技术和政策信息等专业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网络化的科技成果储备交易平台,加强与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场化发现和推送机制。

      十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奖励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制度和收益分配方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本单位进行公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横向课题形式向企业等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相应的收入分配、过程管理等可参照本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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