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院政字〔2009〕74号
枣庄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办产业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校办产业是增强学院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了促进我院校办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校办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办产业是指由学院独资或部分出资,学院负责或参与经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隶属于学院法人的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条 校办产业坚持以科技产业为重点,兼顾发展具有自身优势的服务类产业。重点抓好具有代表性的科技型产业,充分发挥其在产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校办产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建立并实行以资产为纽带,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的管理制度来实施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职责:
(一)制订发展校办产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
(二)组织论证校办产业的重大投资和新建、撤并产业方案。
(三)依照学院有关规定,拟定校办产业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四)拟订校办产业资产保值、增值和利润指标。
第七条 对校办产业以目标责任协议书形式实行目标管理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一般任期三年。
第八条 校办产业应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其负责人需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报工作。
第三章 校办产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校办产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法律赋予的以下权利:
1、自主经营权。在不影响到教学、科研及学院管理秩序的前提下,校办产业自主确定经营计划和进行经营决策。
2、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校办产业有权向院内外公开招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生产人员。
3、工资奖金分配权。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院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校办产业有权确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自主确定职工增薪或减薪的条件和发放办法,对贡献突出的职工可给予重奖。
4、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校办产业优惠政策。
第十条 校办产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加强产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学院的投资收益。
2、完成学院制定的责任目标,按规定向学院缴纳利润和有关费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遵守校办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经营。
4、搞好校办产业文化建设,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素质。
5、实行民主、科学管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校办产业所有人员均实行聘任制。
(一)学院在编人员在校办产业工作期间,工资福利由学院代发,院内岗位津贴按同级人员发放,校办产业按规定时间返还学院。退休后工资福利按学院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二)合同聘用的人员,校办产业需与本人签订完备的聘用合同,负责其所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保、养老、医保等)。
(三)校办产业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聘或被解聘后,或因产业关、停、并、转以及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未被其它校办产业聘用的,原学院在编人员可作为院内待聘人员交由院人事处管理,其他解聘或辞退人员由本人自谋出路。
(四)为了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校办产业可引进高水平经营管理和科技人才,符合学院人才引进条件的,可参照学院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制定相应的引进办法。
(五)校办产业中的在编人员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校办产业应依据《劳动法》等规定,遵守工时制度和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用工制度,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女职工按照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障。
第十二条 校办产业负责人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考核,报学院审批后,办理有关聘任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校办产业财务应单独设帐,独立核算。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可以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规模较小的,采用财务代理制,由院计财处代管。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必须实行会计与出纳工作分管制。
第十四条 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要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两则”、“两制”和教育部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充分发挥财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 校办产业负责人要遵守财经纪律,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校办产业月度会计报表要如实填写,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审计处 ,年末增加财务状况变动报表并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审计处的指导、监督、审计。年终决算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和审计处共同会审,接受审计处的例行审计。
第十七条 校办产业负责人离任时必须接受审计。
第十八条 校办产业不准为院外单位贷款或提供担保。校办产业间的贷款担保须经学院批准。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校办产业贷款须向学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校办产业的收入应全额记帐,不得隐瞒收入利润,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自转移资金、制造假帐等,如有发生,将依照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校办产业使用学院的水电和设备依据学院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计入成本;使用学院的设备计提折旧费,使用学院房屋缴纳租金。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校办产业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校办产业工资总额的发放必须与其实现的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及上缴利润挂钩,校办产业工资总额的增加幅度不高于其经济效益的增加幅度。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每年上交的利润将在目标责任书中确定,原则上校办产业的年利润(税后)50%上交学院,40%留作校办产业的发展,10%作为校办产业负责人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从校办产业上缴利润中提取10%作为学院校办产业发展管理费用和奖励基金,其中5%作为校办产业发展基金,3%作为管理费用,用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相关工作支出;2%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学院校办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校办产业采取目标管理和过程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每年初确定各校办产业经营目标,年底对完成目标的情况及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校办产业完成管理责任目标的,按税后利润的10%对产业负责人进行奖励;对超额完成责任目标的,超额部分按15%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校办产业,学院对负责人提出批评并责成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及改进措施写出书面报告;第二年连续没有完成经营目标的,对负责人提出告诫;连续三年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负责人应自动辞职或予以免职。
第二十七条 亏损校办产业负责人的工资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70%(年末结算)。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三年亏损又没有发展潜力的校办产业应预以限期清理注销。清理注销期间或债务纠纷不能清偿的,负责人不得调动工作。
第二十九条 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对校办产业进行清理整顿、撤并、停办外,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免职等处分;如有触犯法律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产业亏损;
2、经营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校办产业资产;
3、未经学院批准向其它企业投资,或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投资收益,造成产业财产流失;
4、擅自转让校办产业产权;
5、不遵守校办产业管理规定,造成损失;
6、不按规定上缴和分配利润;
7、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及挪用公款;
8、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校办产业 管理 办法
枣庄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9月24日印发
校对:韦德泉 打字:王一萍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