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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3-11    浏览次数:

    枣庄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调动各单位和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科技厅函【2016】1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技术秘密;

    (三)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动植物新品种权;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等资源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我校的研发团队。

    第四条 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教职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和生活水平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价值的科技成果,以及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纪守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枣庄学院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后,学校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奖励参照我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聘任及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以及相关部门、单位

    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审批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审议学校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合作发展处。学校合作发展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促进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部署,牵头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审核与报批,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和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建设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四)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建设,搭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发布科技成果信息,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五)协助成果完成人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评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处室的职责:

    审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审计监督工作。

    人事处负责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的科技人员的人事管理。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国资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收益管理。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相关类型合同的审核。

    第十二条 各院(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分管领导,安排专门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章  转化方式与流程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认定。申请转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应提出转化申请,所在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合作发展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合作发展处上报学校审批,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合作发展处审批,学校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知识产权认定。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收益和股权评估。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申请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议。

    作为合作条件或作价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确定评估价格。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收益和股权公示。学校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的项目来源、名称、拟交易价格、成果完成人、受让的单位或个人等,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履行成果转让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转化,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合作发展处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由科技处或社科处组织成果转化相关合同的审核,合作发展处负责相关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价款小于50万元,由合作发展处审核批准;

    (二)合同价款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合同价款大于100万元,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属于学校和其他校外单位(人)共有的,校外单位(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在成果转化之前,共有成果的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成本及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鼓励与学科建设密切联系的科技成果与社会资本结合,作价入股,开展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学科建设。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按此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

    (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90%归成果完成人,5%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所有,5%作为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归学校所有。

    (二)作为合作条件或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及其收益80%归成果完成人,20%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总额10%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

    附件:枣庄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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